8月31日起实施《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考核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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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8月29日讯(记者 周曼 通讯员 袁源)为做好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工作,促进委托经办服务工作健康有序运行,规范运行管理,优化经办服务,切实发挥大病保险保障大病待遇功能,8月29日,由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制定的《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考核试行办法》(简称《考核办法》)正式发布,该《考核办法》自2023年8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考核办法》分正文和年度考核表两个部分。

《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对象为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内容包括被考核单位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组织管理、政策执行、资金安全、经办服务、群众满意度等方面。

《考核办法》明确建立管理控费激励机制,年度考核结果与续签大病保险服务协议、结算承办费用挂钩。考核得分对应“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评价等次,大病保险费结算后无论有无结余,均按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的3%结算承办费,“合格”及以上等次有结余的适当提高承办费用标准、最高不超过筹集资金总额的5%,“不合格”等次的取消承办资格。

《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年度考核表》包括考核内容、计分权重和计分办法等。考核内容涉及14个方面,各项目累计满分100分。计分办法详细规定了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各考核项目对应情形的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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